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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緯駿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駿
上列聲請人緯駿環保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緯駿環保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民國115年7月10日民事聲請公示催告於法院網站狀,請補正公司與法定代理人印章(印章要與民國115年7月1日民事聲請狀印章相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