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緯駿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駿
上列聲請人緯駿環保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緯駿環保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