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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源鎂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佩萱
上列聲請人源鎂精密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源鎂精密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通知人正確之印文(如為公司,須蓋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