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廖鈺明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系爭本票明細關於到期日之記載7「5」.9.2
4是否有誤載(形式上與聲請狀附本票到期日不同)?若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之系爭本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