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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連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國
上列聲請人連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連興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