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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同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惠
上列聲請人同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同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或受款人(空白)均非聲請人,請釋明聲請人取得上開支票之緣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