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0951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定璋即楊文錦、林麗美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因現查無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逕予換發債權憑證,其應執行標的物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等二人之戶籍均設於新竹市,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裁定移轉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