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6459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人壽保險契約投保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存款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上開第三人設立地在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