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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林吉雄即林春美之繼承人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0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南郭段
南郭小段
0000-0000



66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0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號
南郭段南郭小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1層:48.00;2層:48.00;總面積:96.00。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