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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世豪  
相  對  人  蕭麗敏  

關  係  人  王志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及釋明資料記載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關係人王志展向聲請人借款等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業依法登記在案(證明書字號:114彰資字第000949號),而王志展向聲請人借款㈠300萬元、㈡100萬元未依約履行,已全部視為到期,尚欠本金共計3,929,43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查詢放款主檔資料、存證信函、退郵信封、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文件,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均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2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彰化市
三民

0000-0000



555.00
10000分之223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000號10樓之2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10層
十層:73.87;總面積:73.87
陽台:4.24;花台:1.24
全部
共有部分:三民段00000-000建號(201.6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0);三民段00000-000建號(351.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