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蘇楚桓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均僅限於所有權人蘇楚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範圍部分】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