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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鴻  

代  理  人  李昀儒  
上列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施楊月美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施楊月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三、依上列資料,以適格之人為相對人,並記載其姓名及住居所(如未分割繼承,以第一項全體繼承人,如已分割繼承,以第二項不動產所有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