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沈玫伶
上列聲請人沈玫伶因與相對人林熀村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最新之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建號建物(均僅限於所有權人林熀村權利範圍部分)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如前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已非聲請狀所載相對人,請併提出列載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2份。
三、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林熀村現實提示聲請狀附2張本票(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90萬元、95萬元)請求付款;若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若否,請釋明前開本票債權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提出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