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岳玲玲
上列聲請人岳玲玲因與相對人洪秋榮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岳玲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㈡依照上項資料,如土地所有權人已有變動,應以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聲請狀載明正確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此為法定必備要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