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素秋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㈡依照上項資料,如不動產所有人有變動,應以現所有人為相對人,並於書狀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