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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育兆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委任處理「拍賣抵押物事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原委任狀記載支付命令事件)。
二、請釋明聲請狀附催告函所寄送信封封面記載「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號」之地址確為聲請狀附借款契約書所載應送達地址或與相對人約定之通訊地址,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非前開契約書所載應送達地址或約定之通訊地址,請提出已依前開契約書對相對人送達催告函之相關文件並載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三、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721建號建物(均僅限於所有權人李育兆之權利範圍部分)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