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江嬌容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佳惠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與同段1506建號建物(均僅限於所有權人張佳惠之權利範圍部分)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