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吳秉橙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士璁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相對人」許士璁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並請確認原聲請狀關於債務人許士璁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併提出記載正確之更正後聲請狀及繕本2件。
二、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