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呂永德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村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㈡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本票、借據等),並釋明抵押債權已屆
清償期。【聲請人聲請狀內未見任何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