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劉宛婷
上列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茲庭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19建號建物登記最新之第一類謄本(均僅限於所有權人陳茲庭之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