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俊生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與同段1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釋明聲請狀載債務人蔡怡嬅與本案之關連性;如有誤載,
請提出記載正確相對人與債務人之更正後聲請狀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