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黃麗華因與相對人蕭文華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麗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關係人邢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