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惠婷
上列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石孟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本件抵押物即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個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