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張閔傑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權狀字號:114員土狀字第013064號)與同段897建號(權狀字號:114員建狀字第003298號)及彰化縣○○市○○段000○號建物(權狀字號:114員建狀字第003297號)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請依上開查得資料,提出以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之更正後之聲請狀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