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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
1331建號建物(均僅限於所有權人曾浩瑋之權利範圍部分)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