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891建號建物之信託契約書及信託登記相關申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