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宏志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羅瑞林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7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計算至民國115年2月3日止,未依約繳納本金之放款資料查詢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