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上列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顏柏堯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狀字號:109彰土資字第028991、028992號)與同段1421建號(權狀字號:109彰建資字第005053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