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林首旗  
相  對  人  邱昱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12,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8日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4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各借款①2,500,000元、②7,700,000元二筆借款。詎相對人自114年11月22日起即未按期繳納借款本息,依約全部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合計尚欠本金9,966,852元暨其等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借款契約書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2月24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

0000-0000



2573.45
10000分之122

002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

0000-0000



30.00
10000分之122

003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

0000-0000



82.06
全部

004
彰化縣
花壇鄉
南白沙坑

0000-0000



625.21
2000分之69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23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鄉○○○街00巷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3.86;二層:43.86;三層:43.86;四層:15.82;總面積:147.40
陽台等四項:20.54
全部
共有部分:南白沙坑段00000-000建號:1269.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