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彰化縣社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成洽
代 理 人 趙麗敏
吳諒學
上列聲請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因與相對人鋐林資產有限公司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聲請狀附借據、約定書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載明契約條款及提出相關文件;如有通知或催告,請提出已依約送達通知或催告函等之相關文件並載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二、請提出其他本件聲請狀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暨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