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專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專昱於貴公司已屆清償期且為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聲請狀未附)或其他抵押債權證明文件;如須通知或催告相對人,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送達通知或催告函之相關文件並載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二、請提出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0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