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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聖文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秉益即劉志剛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