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地號(權狀字號:105彰北地字第000660號)、同段443-9地號(權狀字號:105彰北地字第000661號)土地及同段44建號建物(權狀字號:105彰北建字第000028號)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