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上列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楸元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土地、建物資訊是否有誤;若然,請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二、請釋明聲請狀載車貸放款債權本金新臺幣406,44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載明契約條款及提出相關文件;如有通知或催告,請提出已依約送達通知或催告函等之相關文件並載明所依據之契約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