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萬鼎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念慈
上列聲請人萬鼎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專昱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萬鼎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彰化縣和美段和群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00000-000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人為陳專昱部分,含他項權利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