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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萬鼎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念慈  


相  對  人  陳專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聲請人所提出文件是否為真正,實質有無抵押債權之存在或其數額為何,關係人如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1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並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同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7年11月14日止,相對人應自114年11月14日起按月於每月14日繳息,如未按約付息,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詎相對人自114年12月14日起即未按約繳息,依約聲請人得請求清償全部借款,相對人合計尚欠本金1,500,000元暨其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土地建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經核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已設定登記在案,有抵押債權存在,且查該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所之約定,而依聲請人提出前開金錢借貸契約、存證信函及其郵件回執等,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是本件聲請應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之要件。復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5年3月31日通知相對人應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其逾期迄未陳述意見。是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3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和美鎮
和群
0000-0000
163.20
全部

002
彰化縣
和美鎮
和群
0000-0000
89.41
全部

003
彰化縣
和美鎮
和群
0000-0000
84.97
9分之1

004
彰化縣
和美鎮
和群
0000-0000
520.10
9分之1

005
彰化縣
和美鎮
和群
0000-0000
108.51
9分之1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53號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51.00
二層:51.00
三層:43.50
總面積:145.50
陽台:20.86
屋頂突出物:12.50
全部

彰化縣○○鎮○○路000巷00弄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