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黃麗華
上列聲請人黃麗華因與相對人楊國靖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黃麗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就請求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提出釋明文件。【依照民法第229條第第2項規定,須經債權人催告,債務人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債務人始負遲延責任。債權人自斯時始得請求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