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36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SATURNINO JENIFER LUCAS(中譯:珍妮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SATURNINO JENIFER LUCAS(中譯:珍妮佛)所簽發如聲請狀所載之本票,經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定即明。經查,本件本票記載到期日為115年5月17日,惟聲請人之本票提示日為115年4月17日,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屬於無效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