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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張埕嘉
上列聲請人張埕嘉因與相對人田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埕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聲請狀附本票請求付款;若 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聲請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