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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春日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洧琳
上列聲請人春日能源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梁順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春日能源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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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