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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劉佳綺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