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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陳龍皇  
上列聲請人陳龍皇因與相對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載關於相對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吳瑞鑾是否有誤載(依經濟部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登記之代表人姓名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本件係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或依督促程序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聲請狀首記載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聲請事項一、末段記載「依督促程序」,兩者為不同程序。
    無從併存,請具體擇一記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或55萬元(聲請事項二請求金額新臺幣55萬元;聲請狀標的價額及附表金額均記載50萬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四、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示時之法定代理人)及吳瑞鑾現實提示聲請狀附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