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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永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霖
上列聲請人永泰通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台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泰通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