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王悟愷
上列聲請人王悟愷因與相對人立盛百貨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悟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是否有誤,倘為誤載應具狀更正。(依所提票面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