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芳苑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信宏
上列聲請人芳苑肉品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徐正屏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芳苑肉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附表所示本票之利息起算日114年2月24日是否即為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