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鋒
上列聲請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董陽森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月茶(地址:彰化縣○○鎮○○路○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