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 同上
上列聲請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貴公司之代表人為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請釋明聲請狀載陳英傑為貴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關依據,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提出記載正確法定代理人之聲請狀,並蓋貴公司及法定代人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