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維恭
上列聲請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黃菘柏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貴公司之代表人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倍安公司)登記公示資料之代表人為「陳維恭」,而聲請狀(更正法定代理人)所蓋印文為「陳英傑」,請釋明陳英傑為倍安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提出記載倍安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暨其住所之聲請狀,並蓋貴公司、倍安公司暨其代表人之印文(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