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89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精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精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