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程汽車材料行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